一、租賃車輛 rental car
汽車租賃經營者合法擁有的用于租賃經營的車輛。
二、承租人 renter
與汽車租賃經營者訂立租賃合同并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租賃服務的自然人、法人等消費者。
三、擔保人 guarantor
當承租人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時,按合同約定代為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的第三者。
四、營業門店(營業站點) rent-a-car/car rental
汽車租賃經營者開設的為承租人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營業場所。
五、車輛整備 car maintenance for leasing
租賃車輛經過一個租用合同期后,對其進行檢查、調試、緊定、潤滑、保潔、補給和整理,恢復其完好的待租狀態。
六、待租車輛 leasable car
具備租賃條件,隨時可供租用的車輛。
七、在租車輛 leased car
按照租賃合同已交付承租人使用的車輛。